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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阳律师代理的因饮酒过量死亡的死者家属索赔案一审胜诉  时间:2019-09-01 19:21:22

饮酒过量溺水身亡,谁之过?同饮酒者饭店老板共担责!

    王某、卢某、赵某等五原告诉被告靳某、万某、刘某等八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日前由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八被告各赔偿4552.73元,共计36421.84元。

    五原告亲属卢某系卢氏县官坡卫生院副院长,2004年12月23日,其同卢氏县官坡卫生院院长靳某、党组书记万某等人到卢氏县城办事,下午3点至5点,卢某和靳某、万某等人在卢氏县西关李胖火锅城吃饭并喝酒,晚上住宿在卢氏县长城宾馆。在那里遇见朱某等人,在朱某邀请下,卢某、靳某、万某、李某、宋某、雷某、万某等8人,又来到位于卢氏县东明镇209国道边刘某经营的庄子饭店吃炒鸡,期间他们相互敬酒、劝酒、划拳赌酒。在喝酒吃饭期间,卢某一人独自离去,再也未回。其他人均未在意,吃完饭离开时也未寻找卢某,回到宾馆后才发现不见卢某,便给卢某打电话,但无法接通。24日、25日,靳某等人又到庄子饭店、大渠边等多处寻找卢某并给卢某爱人打电话询问卢某的下落,均无音讯。27日,靳某、万某亲自到卢氏县五里川医院找到卢某爱人,并讲明喝酒的地址,他们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后,靳某等人于28日到卫生局汇报卢某失去联系的情况后,到卢氏县公安局报案,联系大渠停水,于2004年12月30日早上11时许在张麻村权西水洞下100米处发现并打捞出卢某尸体。卢氏县公安局认为卢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并作出不立案决定。

 在处理卢某溺水死亡事件中,官坡卫生院按职工正常死亡标准,补发卢某10个月工资,支付3000元丧葬费并支付死亡赔偿金40000元。

    后卢某亲属委托河南崤山蓝剑律师事务所李朝阳律师代理此案,经过认真研究后,李律师认为卢某的死亡与靳某七被告同卢某喝酒及被告刘向阳开办饭店存在不安全隐患有直接关系,八名被告应该承担责任,给予一定的赔偿。因此代理卢某亲属起诉,要求八被告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9015元。

    被告靳某等人辩称,官坡卫生院已经进行了赔偿,原告等人无诉权,另外,他们并未对卢某劝酒、赌酒,卢某什么时间走他们不清楚,他们没有送其回家的义务,他们没有过错行为,因此不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

    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卢某的溺水死亡,虽然落水地点和落水情况无法查清,但与他落水前喝酒多少有关系,死者与被告在一起喝酒相互都有看护照应义务,喝酒时应根据自己酒量大小自愿饮酒控制,但在该酒场上有互相敬酒、劝酒现象发生,是导致卢某超量饮酒一种因素,后在死者单独外出方便时又无人跟随看护,导致事故发生,与被告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场喝酒的每位被告应该对死者亲人损失给予一定赔偿;被告刘向阳在大渠边沿开办酒店,又没有防护设施,存在有不安全隐患,因此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死者卢某自控能力不够超量饮酒,明知自己超量饮酒后又独自外出方便,结果落入大渠溺水死亡,卢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一事不能双赔原则,对于死者单位的43000元赔偿金应从总赔偿数额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五原告的亲人卢某死亡赔偿金138522.40元(6926.12元×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31212.38元(其中卢占首1508.67元×13年/4,赵淑霞1508.67元×13年/4,卢书英1508.67元×20年/4,卢昊4941.60元×5年/2),丧葬费5374.50元(10749÷2),精神抚慰金50000元。官坡卫生院已付43000元。共计182109.28元,被告靳某、万某、朱某、李某、宋某、万某、雷某、刘某八被告各赔偿4552.73元,其余由原告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