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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阳】私设路障致人亡,村里组里共担责  时间:2020-01-11 14:05:02

案情简介】位于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某村村边有一个蒙华铁路工地,为了防止施工机械进入村内扰民,该工地附近的两个村民小组在该村通往工地的村内道路尽头设置了高约1.4米长约3米的路障,但在路障的四周未设置警示标志。

家住灵宝的宁某父亲在该村附近的某公司看大门,宁某开着自家的三轮摩托车接父亲回家,2019年1月25日19时50分许,当宁某开车走到该路障处时,由于天黑车灯不亮,加上宁某对该路段设置路障不知情,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宁某直接撞上拦车横杆当场死亡。对于赔偿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宁某亲属委托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李朝阳律师将该村村委、该两个村民组起诉到陕州区人民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村民小组没有经过批准,私自在村内道路设置路障,且在路障前后一定距离内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60%的过错责任。村委对本村内道路应当承担维护、管理的责任,但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本村两村民小组在村内道路上设置路障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宁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佩戴头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两村民小组和村委连带赔偿宁某家属六十余万元。




律师说法】李朝阳律师认为:

一、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私自在道路上设置栏杆,且未在栏杆的前后一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并因此导致宁某撞到栏杆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首先,该行为系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村民小组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该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村委应同村民小组承担连带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上述规定,村内道路属于村集体的财产,对村内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属于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委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于村民小组的私设路障的违法行为未发现和制止,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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