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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彤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时间:2020-04-08 23:25:44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聘用乙到甲公司负责机电安装、维修等工作。后根据甲公司的安排乙到项目部开始工作。工作过程中,因乙工作不按流程操作,机电电源接错,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被业主单位发现后不会整改,被业主单位多次投诉。因乙是技术性工人,定期需要进行技能考试,乙在考试中成绩不及格,经培训后第二年仍不合格。基于此,甲公司解除了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该案中乙的行为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无过失辞退的条件?笔者来做一下分析: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显然乙没有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乙的表现是否符合不能胜任工作呢?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据此,可以认为乙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种的技术要求,也不能完成该岗位的工作,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最后,甲公司能否仅以不能胜任工作任务辞退乙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公司在乙不能胜任工作后不能直接辞退乙,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还需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乙或者额外支付乙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辞退。本案中乙经过培训后考试仍不合格,符合无过失辞退的条件,甲公司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解除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虽处于被领导的地位,属于弱势的一方,法律会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如果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是有权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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