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年冬天,超载驾驶的货车司机张某在经过某收费站出口时,为躲避处罚,趁执法人员不备,突然加速,强行撞开栏杆逃离,执法人员王某与同事遂驾驶车辆追赶。在逼停张某后,王某下车前去检查,不料,不死心的张某竟倒车企图右转逃离,在右转过程中与右侧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将站在右侧的工作人员王某挤压致死。
后,张某被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王某亲属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80余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理由是,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张某属于故意犯罪及因抗拒执法造成王某死亡,本案不属于理赔范围。
那么,保险公司是可以否适用本免责条款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呢?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惑。
首先,刑法意义上的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主观目的只是为了逃避处罚,并无致王某死亡的故意。其在驾车逃离过程中因疏忽大意不慎造成王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该后果是不是张某所积极追求的后果,在主观上属于过失,不属于故意犯罪。
其次,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这五种强制措施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本案中,张某超载强行闯卡的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行为,但张某违反的是行政法。执法人员王某等人对其拦截的行为属于扣押车辆检查的行政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强制措施。张某抗拒的是行政强制措施,是在抗拒王某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而非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五种刑事强制措施。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本案被保险人非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明显不适用该法条,故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亲爱的朋友们,超载驾车危险多,莫存侥幸上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