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每个人都可能经历的重大历程,是决定一个人后半生的十字路口,因此,缔结婚姻的程序也非常隆重。在彩礼的给付上,被认为是女方的尊贵以及男方对女方的珍爱程度。然而,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眼界也随之开阔,思想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退婚和离婚的数量也随之大幅增加,彩礼的返还问题也成为退婚或离婚绕不开的话题。
在以前,彩礼的返还问题,只有一个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但是这条规定过于笼统,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对各种问题的解决需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涉彩礼纠纷案件规定了以下几个亮点。
一、 明确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这一规定有利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二、对彩礼认定范围作出原则性规定,并明确列举了不属于彩礼的几种情形。认定彩礼需要考虑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综合考虑认定彩礼的范围,同时还规定了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三、关于原、被告的主体,可以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解决缔结婚姻的当事人,不了解父母给付彩礼的实际情况,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判决后,因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无经济能力导致返还彩礼无法得以执行的实际情况。但在离婚纠纷中,诉讼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不列实际给付或者接受彩礼的父母作为诉讼当事人。
四、规定了对已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要求返还彩礼,需要考量的标准为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五、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