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为了多领取点工资,向用人单位出具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让单位将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费用加到工资里发给自己,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有何法律上的风险?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即便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一旦发生纠纷,单位还需要缴纳社保。
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无效。因此,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应当补缴。
二、用人单位还会面临被行政处罚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即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如果职工出现工伤、患病、失业、退休等,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导致职工出现工伤、患病、失业、退休等情况时无法从社保部门享受有关待遇,由此给职工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用工时,不管什么原因都有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保,以防范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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