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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飞】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一盏明灯,可以照亮人生的道路,一纸判决,可以彰显法治的正义之光。  时间:2022-07-04 09: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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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7年的某天,徐先生停放在楼下的摩托车被盗。向公安机关报完案后,徐先生判断,小偷不可能走装有监控的大路,一定是从小路逃走了。

     思至此,徐先生当即驾驶家里的小汽车沿着小路追赶。果不其然,没多久,徐先生发现一个陌生人(后查明是付某)正骑着自己的摩托车,随即向他大声呼喊,要求立即停车。偷盗车辆的付某发现有人追赶自己,于是提速前进。

     车至一处拐弯时,付某猛然减速,来不及刹车的徐先生一头撞了上去,两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付某归案后,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案件到此本应结束。但令徐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两年后,却收到了法院的一纸传票。

     原来,付某在当年被撞后,身体受伤较为严重,经过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付某本就无业,平日以偷盗为生,为了治疗,举债17万余元。出狱后,付某为填平负债,想到了去起诉徐先生,想要以此获赔。


【释法说理】

     此案先后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争议焦点是:徐先生的追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付某认为,自己偷盗徐先生的车辆,有错在先,人民法院已经对此做出处理。但徐先生在看到刹车灯已经亮起,车辆减速的情况后,并未跟着减速,反而故意撞向自己,造成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侵害了自己的人身健康。偷盗车辆与侵权行为,二者一码归一码,互不影响。徐先生应当就治疗花费的17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

      徐先生认为,自己追赶小偷,天经地义,是正当防卫行为,如果不趁付某减速将其逼停,如何追回财产。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徐先生逼停前车,目的是制止犯罪,是在紧急追逐时采取的合理防卫手段,不是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果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既要求徐先生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又得能追回财产,这显然是矛盾的,不应当过分苛责权利人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两车相撞造成付某10级伤残,未超过必要限度,在合理范围之内。因此,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上诉人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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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法律的作用是惩恶扬善,明辨是非。引导人们正确的价值导向。如果让失主承担责任,不仅于法无据,更伤害了大众朴素的社会价值观。当遇到不平之事,扶不扶,追不追,敢不敢,会让权利人和见义勇为之士有所顾虑,让正义裹足不前。

    “让司法有是非、有力量、有温度,绝不让守法者向违法者低头,杜绝谁弱谁有理,谁横谁有理等类似事件的发生”,给二审法官这段铿锵有力的发言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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