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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朋友”变成了强奸犯  时间:2021-08-25 09:21:28


案例分享

曹某系某初中二年级学生,在上学期间,曹某看到初一女学生陈某面容姣好,遂通过同学刘某介绍认识陈某,在加了陈某QQ号码后,曹某对陈某展开疯狂追求。最终,陈某答应了曹某,两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某一天,曹某约陈某到其家中玩耍。在曹某的再三请求下,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当月,两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在两个月之后,陈某发现长时间没来月经。尿检后,发现怀孕。遂将该情况告知其父母,父母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对曹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批准对曹某执行逮捕。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曹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目前该案件已经生效,进入执行。

律师释法

这里有个问题,曹某与陈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曹某为什么还能构成强奸罪?

两人在发生性关系时,曹某已满14周岁,陈某未满14周岁。对于强奸罪我国法律规定刑事年龄为14周岁以上,另外,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性是否自愿,均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