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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提供说明的,是否可以免责?  时间:2021-08-25 09:29:13

营运车辆在营运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系单方交通事故,后车主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孙进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为由进行拒赔。保险公司拒赔后,车主慌了神,那么该车损是否真的不赔?

随后,车主通过咨询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一直以原告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为由进行答辩,但原告方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未向被保险人进行释明。

后经法院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其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仅要提示投保人注意,还要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后果作出完整的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不能认定保险人对投保人已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具备约束力,继而亦不能免除保险人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单上面的签名并不能证明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后果作出完整的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亦无法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其依法支持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结合这个案例,本律师想说明的是,遇到保险事故不要慌,在保险公司拒赔后,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