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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宣告失踪的必要性  时间:2021-10-10 12:47:13

虽然国家在户籍管理上已经非常科学了,加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可以说每一个人的身份都已经是非常公开透明了,但是仍然有许多人下落不明,导致涉及到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无人管理,债权债务无法及时清结,给相关的关系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对宣告失踪规定了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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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定非常关心宣告失踪的后果是什么,有什么利与弊。首先,关于宣告失踪,其民事主体地位不受影响,只是对其财产设置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为涉及几个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由谁作为代管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首先是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或者父母作为其代管人,如果对代管有争议的,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第二个问题是代管人有哪些权利义务。首先是要求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其次是对于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应当支出的费用,从管理的财产中支付。其三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个问题是代管人在什么样情况下可以变更。如果代管人存在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情形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变更代管人。第四人问题是失踪人重新出现了怎么办。这里有两方面问题,一是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二是可要求财产代管人返还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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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谈一谈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哪些人可以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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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之后,对失踪人的财产,就可以指定财产代管人,使得失踪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财产代管人的管理,尽可能地不受无谓的损失。对于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通过向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并清结债务,甚至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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