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最常见的就是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且结算资金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案件比比皆是。由于网络存在虚拟的特点,网络犯罪行为人要最终获得犯罪收益,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支付等各种网络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以完成收款、转款、提现等活动,甚至有一些人员专业收卡、买卡为犯罪集团提供收付款、转账、结算、提现服务等帮助。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有利于切断网络犯罪的资金流动。
但是,还是有一些人铤而走险,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卖、出租给他人使用,这些行为都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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