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一员工因单位有迟发工资的问题,便在朋友圈发信息“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而被众多人员浏览,一同事还留言“我也羡慕”。结果被单位领导知道后,认为两人没有集体意识和凝聚力,不能为工作着想,且言论已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从而将二人开除。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很显然,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发朋友圈的行为并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害,劳动者没有违反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律师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和劳动者自愿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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