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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方】自建房屋法律问题浅析  时间:2022-05-07 11:20:55

4月29日,湖南长沙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一栋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23人被困,另有39人失联。5月5日凌晨,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第五次新闻发布会举行,通报事故救援最新情况。截至目前,共救出受困人员10人,发现5名遇难者。相关责任人已经被采取刑事措施,房主及设计施工负责人等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相关工程检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人员等5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我们为遇难者默哀,愿逝者安息。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给全社会敲响了安全警钟,它带给我们的教训是惨痛而深刻的。违法自建房屋现象在全国各地都存在,特别是一些没有物业的小区更为严重。房屋是满足居住的根本,因此其安全问题容不得半点马虎,自建房的建设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并且建设手续要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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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仅在城镇,在我国农村私搭乱建的情况也十分突出,无论是生活居住区还是在生产种植区都存在乱建的情况。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河南省人民政府在2021年1月29日印发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自建房屋首先需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次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内容施工,再次在建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农村自建房屋则应当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笔者认为,以河南省为例,若自建房屋,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或《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造自建房屋,否则该自建房屋的行为不仅有安全隐患,也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政府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

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

村民确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层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村民自建住房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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