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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盼】妻子婚内私生他人子女,丈夫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2-07-04 10:01:28

【基本案情】

     王某与董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王某要求做亲子鉴定,经鉴定发现并非孩子亲生父亲,遂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故在本案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予支持,成了案件争议焦点。

【律师释法】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可以得知,实际抚养者并无法定抚养义务,若实际抚养者进行抚养,孩子的生父与生母则存在获利行为,根据《民法典》一百二十二条构成不当得利,故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对其一方精神上造成了极大损害,故应当对另一方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最后,律师需要指出的是该精神赔偿与民法典在婚姻编规定的民事赔偿不等同,该精神赔偿主要依据的是人格权编,而民事赔偿依据的是侵权责任编。婚姻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是,在婚内重婚、家暴、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故双方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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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赔偿抚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考虑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对孩子的抚养情况和抚养期间被抚养人的实际支出,酌情确定数额要求董某返还。董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王某,使得王某误以为孩子是其亲生并抚养,给王某造成精神损害,王某请求董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日夫妻,百世姻缘。法律虽可以保障权利、财产,但是无法弥补对他人及孩子的伤害,一旦进入婚姻状态,夫妻双方都应当相濡以沫,相辅相成,忠诚专一,彼此相惜,切勿因一时冲动酿成难以弥补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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