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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抢演唱会门票是“黄牛”吗?  时间:2023-11-23 11:00:30

   今年以来,演出市场迅速回暖,激起了歌迷、影迷久违的热情。然而,在官方平台开票“秒没”的门票,在“黄牛”手里却是票源充足,加价倒卖。种种乱象不仅破坏了观众体验,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为抵制“黄牛”行为,票务平台纷纷推出“实名购票、实名进场”等措施,但超高溢价的“黄牛票”依然屡见不鲜,甚至有提供真人代抢门票服务的“黄牛”。那么,代抢门票是否构成“黄牛”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相关案例】

   “技术性黄牛”陈某,利用其编写的“爬虫”软件,帮助“客户”在“大麦网”平台0秒抢票,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严重扰乱了正常购票秩序,最终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消费者有委托“代抢”的权利。那么判断“代抢”行为是否合法,就要判断双方形成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民法典第143条有明确的规定: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民法典第153条亦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因此,“代抢”行为是否合法,要看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当消费者与接单人员达成不干扰售票秩序、市场秩序,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代抢”协议,一般会被认为是合法的委托关系。

    而代抢人若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抢票软件或其他方式购买或囤积门票,并以高于票面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出售,可构成“黄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在代抢过程中利用了非法技术手段,则涉嫌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