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
service tel
0398-2188899
站内公告:
新砥柱律师,新时代选择!选择新砥柱律师,就是选择了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李朝阳律师办理的王某强奸案,一审被判缓刑  时间:2019-09-01 19:20:11

    被告人王某,今年15岁,陕县西张村镇中学生,2005年7 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与西张村镇中学生毋帅、薛进、薛某某(女,12岁)去张村镇庙上村抗日洞玩耍,期间王某强行将薛某某拉进洞内一拐窑中,将其按倒在地,后实施奸淫。

    2005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薛某某领到西张村镇张二村凡帅租住的窑洞内,将其按倒在床上,对其实施奸淫。

   2006年3月,王某因涉嫌强奸被诉至陕县人民法院。其母亲委托我所李朝阳律师为王某辩护。

   李朝阳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次犯罪且犯罪时年龄不满18周岁,有悔罪表现、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同时,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时尚不满十六周岁,又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监管条件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72条,23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