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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阳--未经村民议定,合同无效  时间:2019-09-01 19:36:02

基本案情:

2012年,某工程公司占用某村土地作为弃土场、弃土坑、梁场、拌合站等使用,2015年到期。2015713日,某村党支部书记杜某同某工程公司签订《临时占地复耕协议》,约定,某工程公司支付某村复耕费每亩5000元,总计47万余元。协议达成后,杜某找到负责保管公章的报账员杜某某,要求杜某某在协议上盖章。杜某某称签订协议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且没有村委会主任赵某签字,不同意在协议上盖章。杜某强行从杜某某手中夺走公章在协议上盖章。后,村委会主任赵某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临时占地复耕协议》的相关问题。村民代表大会认为,《临时占地复耕协议》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该协议不予认可,并同意村委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村委会遂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同某工程公司签订的《临时占地复耕协议》无效。

被告某工程公司辩称,双方对土地复耕情况,多次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得十分清楚,协议达成后,双方签字盖章。协议生效后,双方严格按照协议全部履行了义务。杜某是村委的支部书记、领导者、工作人员,可以代表村委会对外行使职权签订协议。关于谁签字,公章谁保管,是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是原告内部管理的事务,与被告无关,此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判决:

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支部书记杜某以村委会名义于某工程公司签订的《临时占地复耕协议》上,虽有杜某的签名,也有村委会公章,但由于杜某既非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亦未经过法定代表人授权,且未就该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故杜某的签字行为显属无权代理行为;同时,从协议形式上看,虽然加盖村委会公章,但杜某系强行夺走后私自加盖,上述行为并非原告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杜某以原告名义在该复耕协议上的签名盖章行为,既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属无权代理行为,故依法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