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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阳律师办理的建某包庇一案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时间:2019-09-01 19:36:42

2016年9月份的一天深夜,建某的朋友驾车同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受伤。其朋友给建某打电话,称其发生了交通事故,由于其有心脏病,现胸闷气短,得去医院看病,要建某顶替自己,以后赔偿等所有责任均由其承担。建某处于哥们义气,就答应了。建某到现场后,发现摩托车摔倒在地,两人伤势严重,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建某称是自己驾车出的事故。交警记录后,固定了现场证据,让建某筹钱让伤者看病,并让其在家等候处理。第二天早上,建某到医院给伤者送医药费,听医生说,一人轻伤,一人伤势很重有生命危险。建某觉得事情严重,赶紧给其朋友说,他不想继续顶替了,要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其朋友表示同意,就和建某一起到交警队。后,摩托车驾驶人死亡。建某朋友对死者家属和伤者均作出赔偿,并获得了谅解。2017年9月,建某被交警队以涉嫌包庇罪为由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李朝阳律师认为,建某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因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本案,建某在包庇其朋友时,不知道其朋友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当时摩托车驾驶人并没有死亡,而摩托车驾驶人是否死亡是判断其朋友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所以建某在开始实施包庇行为时不知道其朋友是犯罪人,当得知其朋友有可能涉嫌犯罪后,及时到公安机关什么情况,因此其没有包庇其朋友的主观故意。另外,建某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案件造成障碍,为影响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综上,建议公安机关对建某不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建某没有逮捕必要,遂对建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