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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妮】9岁男童小区内被打死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9-11-16 16:23:44

2019年11月5日,家住沙市雨花区雅塘村汇城上筑小区的四年级学生罗星(化名)前往同小区5栋楼下约同学童话(化名)一起上学时被本小区的一名疑似精神病男子追赶打死。这个在校运会上跑步第一名的小男孩,终究没有跑得过凶残的伤害。

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曾有一辆黑色轿车从罗星与冯某华身边驶过,当时罗星的脚还在动弹。二人面前还有七八个建筑工人在看热闹,但谁都没有上前制止。事发后行凶者家属一直没露面。

多名小区居民称,行凶者疑似为一名精神病人。

事发后,有小区居民称“这个孩子是个天使,是他帮我们挡住了灾难。”

现在谁也不知道这个小孩子生前的最后一句话是什么,但我想他想说的一定是“救救我”,而不是“我要做天使”。


悲伤之余,法律人还是要说法律话。本事件中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笔者作为一名律师,浅析如下:


一、围观者可以积极进行正当防卫。

本起事件中,围观的人们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哪怕给行凶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防卫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该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围观者也属于正当防卫的主体,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当然了,这个话题的前提是有人不冷漠,要求人们积极行动起来,勇敢、大胆地行使防卫权,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二、行凶者需要承担的刑事以及民事责任。

1、如果这个男子是正常的成年人:

刑事责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责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应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2、如果这个男子经鉴定是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方面:若能够确定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若确定是在精神正常期间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写在最后:

其实,不论后续的处理结果怎样,对罗星来讲都已经没有太大意义,他已经看不到了,我们能做的就是深刻反思,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悲剧不再发生。


我们祝福小罗星一路走好,愿天堂没有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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