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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借条太久有风险,更换借条要小心  时间:2019-12-10 17:19:57

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巨大的提高,许多家庭都有了一些积蓄,民间借贷也随之而来,我们每个人身边都有借款的事件发生。

民间借贷最为盛行的是2012年前后,所以有很多朋友早在这时将钱借出,同时但至今未能收回,很多人非常担心借条“过期”导致在法律上无法支持其借款的收回。

其实借条不存在过期的问题,因为只要借款真实存在,这一事实是无法因时间的推移而被否认的,但法律风险还是存在的,那就是诉讼时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也就是说如果借款到期后经过三年,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义务人是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的,这是债务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唯一法律风险。也正是因为此,许多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发现自己的借条时间太久,从而总想让债务人更换借条。

二、盲目更换借条来延续诉讼时效存在重大风险

一般情况下,借条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会是这样表述“今借到XXX现金XXX元,借款期限X个月,到期不还……”。如果是2012年12月1日出借的钱,在2019年12月1日让更换借条,借款人写到“今借到XXX现金XXX元,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的话,那么将会存在在2019年12月1日没有实际提供现金借款的情况,将会存在更大的风险,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如果无法提供借款当天向债务人提供了借款,仅仅是出示一张借条,该借款合同是不生效的,通俗的说就是没有提供借款,当然是不能要求打条的人偿还借款的,这样的法律风险将会更大。

三、通过合法方式保证借条不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从上边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能够证明有以上几个情形的事实,诉讼时效是要重新计算的,完全不需要通过重新更换借条来解决。

还有一些朋友还会有疑问,就是持有的借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经无法中断了,该怎么办?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即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要借款人愿意履行,就可以排除其再提出诉讼时效中断的抗辩理由。

     四、律师友情提示

本律师认为遇到这种情况,只要能够证明向借款人主张过,并且债务人愿意偿还就可以避免法律风险。所以,本律师建议可以要求借款人书写还款承诺书,或者签订还款协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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