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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桥】以案例看“离婚纠纷之财产分割”  时间:2019-12-10 17:23:36


2003519日,蒋某(化名,女)与梁某(化名,男)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20142月开始分居,20143月份,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又经过了近两年时间,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1月,蒋某再次诉梁某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梁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名下银行卡有余额为壹万余元,梁某名下银行卡余额为贰万余元,双方还有房屋、汽车等其他财产。法院判决双方准予离婚,各自名下卡上的钱归各自所有,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了处理。

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梁某申请法院调取蒋某20121126号开户后的银行明细。明细中显示2013430日蒋通过转账方式向雷某转账人民币195000元。蒋某开始称该款项是其与梁某结婚前,做生意挣取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后又说该款项因债务问题已经偿还他人,上述说法均无证据证明。在庭审中,蒋某又称同意给梁某十万元,后蒋某后悔,并未支付。

二审结果: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梁某十二万元,支付后双方名下银行卡余额归各自所有。

裁判理由: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蒋某、梁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财产分割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蒋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蒋某名下账户内的存款,蒋某可以少分,梁某主张对蒋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梁某账户金额归梁某所有,对于蒋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蒋某补偿梁某12万元。


律师提醒:在离婚诉讼中,感觉得分割的财产明显不正确,怀疑对方有在离婚前或者离婚诉讼中,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积极举证,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的银行交易明细,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在离婚诉讼前、诉讼中,不要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上述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您会被判决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本案例参照最高法指导案例66号改编,如果想要细致了解,可在裁判文书网查看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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