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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龙】婚后未共同生活, 离婚时彩礼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0-03-17 12:05:46

【前情提要】夫妻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在婚后并未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男方在起诉离婚时,关于彩礼如何处理?相信很多人对此问题予以关注。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和学习一下,希望您能有所获。

【情景案例】

邱某某与林某某于2014年10月份经他人介绍相熟,2014年11月份便登记结婚,两人领证后,未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礼,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原告邱某某共接受被告林某某彩礼金37400元。在2015年6月份邱某某以双方没有感情基础,感情不和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林某某的婚姻关系。林某某辩称,两人结婚后,邱某某并未与林某某共同生活,要求邱某某返还林某某支付的彩礼金。双方就是否返还彩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审理查明,邱某某与林某某婚前相识较短,感情基础薄弱,结婚后邱某某与林某某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到各种情况,酌情让邱某某返还彩礼金50%。

【律师释法】

1、夫妻间的“共同生活”该如何认定呢?在司法实务中也是审判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案审理法院从多方面解释认定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活”除共同的住所外,还应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夫妻间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夫妻相互抚助的义务;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活所负的义务等等日常生活行为来进行解释认定。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本案中,依据邱某某和林某某的供述情况,同时结合审理法院查明的事实,故审理法院判决邱某某返还彩礼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