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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超超】将孩子交给爷爷奶奶抚养,将会失去抚养权  时间:2021-06-10 11:35:38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上涨,在离婚案件中最让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除了财产分割问题,就是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出现离婚后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为种种原因将孩子交给自己的父母抚养的情况。这时,如果另一方主张变更抚养权,法院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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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张某和李某于2010年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孩。但张某婚后常年在外打工,双方感情破裂,于201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由父亲张某抚养。双方离婚后,父亲张某仍然常年在外打工,一直没有照顾和陪伴孩子,小张则交给爷爷奶奶。2021年,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张由其抚养。

法院查明:张某和李某离婚至今,张某未对孩子尽抚养义务,且孩子已经9岁半,具备相应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孩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随李某生活。为使未成年人有个相对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孩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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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以上规定,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主选择,在孩子未成年阶段,谁来直接抚养孩子对孩子最有利,成为法院裁判的准则。由于父爱和爷爷奶奶的爱对孩子来说,性质不同,感受也不同,对孩子的影响也不同。张某没有直接抚养孩子,明显不利于孩子性格的塑造,人格的树立,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母亲要求变更抚养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也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人民法院也会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律师建议,离婚后具有抚养权的父母一定要珍惜抚养权,要从“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去照顾、呵护孩子。否则,抚养权有可能会被变更。因为抚养权可不是一成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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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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