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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琳】疫情防控,这些法律知识要记牢  时间:2022-04-20 18:08:46

        疫情不容乐观,风险时刻防范。近期国内疫情形式严峻复杂,国内各地疫情多点频发,面对各地不断更新的防疫政策,作为普通人应如何处理涉疫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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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篇:

1.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进行“流调”时隐瞒旅居史、接触史,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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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造、故意传播疫情谣言,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答: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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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防疫检查,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民事篇:

1. 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自己的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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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劳动者非因工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遵照人社部发〔2020〕8 号、人社厅明电〔2020〕5 号及豫人社明电〔2020〕2号等政策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对于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2.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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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

答: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患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并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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