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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龙】南医大女生被害案,凶手为何过了二十八年,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时间:2021-06-21 15: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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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1992320日南医大女生林某被害,凶手却逃之夭夭,不见踪影,历经28年,南京市公安局于2020223日将凶手麻继刚缉拿归案,后经审判,判决麻继刚死刑并立即执行,20216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已依法对麻继刚执行死刑。

真凶伏诛,相信泉下有知,林伶可以安心长眠了。但是大部分的人看到此新闻都有此一问,从1992年至今,二十八年已经过去,早已经超过刑法规定二十年的最长追诉时效,为何麻继刚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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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要解释上面这个问题,就要先从追诉时效讲起。

追诉时效,顾名思义,就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期限制度,即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限制,就不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了。在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文规定了追溯时效相关情况: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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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事实,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案发时间是在1992320日,南京警方同年324日进行立案侦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麻继刚在案发后,逃避侦查的行为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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