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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妮】醉酒后在地下车库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时间:2021-07-02 15:39:15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的一天,张某在自家饮酒后接到小区物业打来的电话,“你的私家车占用了别人的停车位,车位主人非常气愤,请你抓紧时间挪车,将车停到自己的车位上。张某未多思考,便到地下车库挪车,但是意外发生了,在挪车过程中,张某不慎将停在旁边车位的属于王某的车辆撞坏,这一幕恰巧被前往地下车库取车的王某撞见。张某欲驾车夺路而逃,王某将其制止后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经交警现场测量,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0.4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张某随即被交警带走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为由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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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本案例中张某在醉酒后前往地下车库挪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结论: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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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向社会开放通行的小区、单位内部道路、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等均属于道路的范畴。一些驾驶员认为挪车不能算是驾驶,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机动车发动并在道路上发生了物理上的位移,驾驶人即处于驾驶行为当中。因此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的行为在刑法上也会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中张某在醉酒后前往地下车库挪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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