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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飞】民间俗语有云:“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是,儿子若放弃继承,父债不需要儿子偿还。  时间:2021-07-19 10:04:45

 程某经营一家风帽厂,为了资金周转,向员工杨某借了20万元。但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程某不幸去世。杨某为了挽回损失,以程某的妻子与儿子为被告,诉诸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庭审中,程某的妻子与儿子当庭出示了一份放弃继承的声明,表示二人放弃继承,因此不需要偿还程某生前所欠债务。最终,一审法院以二人放弃继承,杨某又没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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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不单单继承了财产,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偿还的范围仅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出部分,法律是不禁止的。若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

放弃继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以书面方式作出。口头作出无效,在财产分割完毕后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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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不久,事情发生了反转。杨某意外得知,程某去世后,程某的妻子与儿子就将程某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都取了出来,然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作出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于是杨某上诉,在二审期间,申请法院调取了以上证据。二审法院认定,程某死亡后,继承即开始,在取得继承权后,二人以继承人身份取出了程某的上述财产。在继承期间,虽书面表明放弃继承,但实际行为却并未放弃,所以放弃行为无效。最终判定,二人以实际继承的财产价值为限,对程某生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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