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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同桌饮酒后,不听劝醉驾身亡,同桌是否担责?  时间:2021-08-23 11:12:43

【情景案例】

    A与B相约吃饭,两人共同饮酒。经A的朋友作证,A的酒量至少1斤,然而通过监控视频及饭店票据显示,当天A和B仅喝了4瓶啤酒,每瓶350ml。饭后,A意识清楚,行为正常,A执意驾车回家,经B多方阻拦,但未劝住A酒后驾车回家。A驾驶车辆至某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A当场死亡。经鉴定所鉴定,A心血采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17.2mg/100ml,且A之前因酒驾被行政处罚。随后,A的妻子起诉B,请求法院依法判令B承担60%的责任,赔偿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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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生命权纠纷

【律师分析】

A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经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的前科而不知悔改,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驶,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较大过错,因此A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B作为同桌饮酒者,虽对A劝阻,但劝阻并不彻底,最终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发生,导致A死亡,其共同饮酒行为与A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B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处理原则综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各个因素及过错程度,确定其赔偿额。

【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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