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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玉】参加单位利用休息日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1-08-23 11:16:45

日常工作中,不少单位为了增进职工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凝聚力,往往会组织职工参加旅游活动。但是,在旅游活动中可能会发生参加的职工受伤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的职工是否算工伤呢?

【相关案例】

2017年3月5日小魏与某单位签订《聘用合同》,2017年7月20日单位发出《关于组织旅游的通知》,拟于7月28日至30日组织员工到某景区旅游。同日,该单位也下发了《旅游活动安排》,对出行时间、路线、行程安排、行程报价及注意事项均作了说明。2017年7月30日小魏在景区摔倒致伤,诊断结论:左尺桡骨骨折。2017年8月28日该单位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小魏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某高院经审查认为,单位组织其员工参加旅游活动具有福利性质,亦具有加强团队沟通与协作、增强员工的凝聚力的意义,但单位员工是否参加该活动出于自愿,不带有强制性,且利用双休日,不应视为其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小魏在此期间受到伤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妥,驳回小魏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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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法院为什么驳回小魏的诉讼请求?

实务中,由于“因公外出”规定界限过于模糊,人力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方面往往趋于保守,常常以《工伤保险条例》中找不到实际发生事故类型相对应的情形而作出不予认定决定。

而法院审理则会通过旅游活动的目的性、是否鼓励参加、是否强制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员工是否“因公”外出、受伤是否与工作相关,从而判断构成工伤与否。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以非强制性、在双休日认定小魏参加的旅游活动非工作内容,不予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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