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案例】
张某和王某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5月举行了婚礼。2019年6月起因家庭琐事双方多次发生争吵,直至2020年8月因双方认为已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共同协商离婚事宜。双方于2020年9月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均同意离婚;2、张某在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王某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后双方分居生活,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21年4月,因张某未按约给付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照协议约定给付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分析】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以离婚为目的的,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的约定,该协议是双方对身份关系及财产处理的意思表示,属于民事协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双方对离婚的合意并不能直接发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双方还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最后,离婚是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前提条件。
综上,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双方离婚后,离婚协议开始生效。双方仅签署协议,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关于身份变更及财产分割的约定并未生效。故王某无权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张某给付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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