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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龙】离婚是否为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时间:2021-10-10 12:51:59

情景案例

郗某与常某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19年5月10日傍晚,常某酒后威胁郗某谈离婚事宜,郗某因害怕有人身伤害,回其父母家居住。5月13日常某以上班为由,让郗某接两个孩子放学回家,自此二人分居,两个孩子都随母亲一起生活。随后,常某取消信用卡副卡的使用权限,把家门钥匙收起来,7月21日告知郗某可以回去搬走剩余物品,郗某将物品搬至其父母家。常某在2019年7月1日向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郗某在分居前就已经辞职在家照料子女,无经济收入,两名孩子日常生活和学习开销大,常某一直在企业里身居要职,收入颇丰,分居后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郗某多次向其要求支付抚养费,常某以法院未判决抚养费数额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抚养费后二个孩子作为原告将常某起诉到法院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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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但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管不问,子女可否请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律师释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规定离婚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仍可以主张追索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夫妻双方无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未成年子女随时可以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主张追索抚养费。

【案例来源】2020)京0105民初2032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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