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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桥】民法典之小区公共收益分配知识点  时间:2021-10-10 12: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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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城镇购买房屋,在城镇的小区内居住。在我们购买房屋时,开发商计算房屋价格时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业主支付的房屋款项中实际上包含了自己的专用部分和共有部分。专用部分很好理解,即我们所居住的屋内的部分。业主共有部分中比较常见的有墙体、地面停车位、电梯、楼梯等,有些小区地下车库在规划时也含在业主共有部分。

目前大部分小区都签订了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合同,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一般均由物业公司收取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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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谁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现在,我们共同学习下民法典关于该方面的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小区内墙体、电梯、门岗、护栏等广告收益,地上停车位租金等,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都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将这些收益全部作为自己的经营收益,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属于侵权行为,业主们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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