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便利。人脸识别技术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案例】
李某系某小区业主,2021年6月物业公司在电梯内张贴通知,告知各位业主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要求业主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带好身份证至物业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否则将无法出入小区。李某认为录入人脸等信息存在隐私风险,故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于是每次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给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不便。李某一再要求和投诉未果,于2021年7月2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其通行提供除刷脸之外的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
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与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并指出,其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物业公司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物业公司在人脸识别系统上增设了刷卡功能,并将门禁卡交付给李某。双方握手言和,李某撤诉。
【释法说理】
2021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刷脸”是为了安全和方便,但人脸信息是敏感信息,小区强制性录入,并将其作为通行的唯一方式,显然侵犯了作为业主通行的便利,且人脸信息有被泄露的风险。小区业主不同意录入人脸信息时,物业应为业主提供其他的验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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