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各行各业的交易频繁,绝大部分的合同主体都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总有一些不诚信的人,在收货后不按时支付货款。最终权利人只能采取起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在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如何主张货款之外的相关损失?在这里,笔者进行解答。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易时间在2019年8月20日的前后,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同。在这里主要讲一下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问题一: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确定?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确定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问题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如何计算?
未付货款金额×市场报价利率×(30%至50%区间)×逾期时间=权利人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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