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
service tel
0398-2188899
站内公告:
新砥柱律师,新时代选择!选择新砥柱律师,就是选择了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李朝阳律师代理的卫某诉市电业局、西贺家庄村委赔偿一案一审有果  时间:2019-09-01 19:22:12

好险,电线杆掉入家中 所幸,电业局村委赔偿

    原告卫顶锁系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西贺家庄村居民。1960年左右, 西贺家庄村委在原告窑洞上修建一水泥电线桥供架设电线所用。2004年8月份,由于连续降雨,雨水沿电线杆长期浸泡窑洞上土层,致土层松软,电线杆连同周围的混土一并跌落于原告窑洞,在原告窑洞上方形成一个大洞,相邻的一孔窑洞也因此出现裂缝,直接导致原告一孔窑洞彻底报废,一孔窑洞严重受损。

    事发后,原告及时对找二被告修复及索赔,但二被告相互摧诿,至今未予解决。原告遂委托河南崤山蓝剑律师事务所李朝阳律师代理起诉。

    接受委托后,李朝阳律师来到现场,仔细查看后,拍摄照片,固定证据,并查清了电线杆的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管理人后,代理原告卫顶锁向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李朝阳律师于2005年8月1日申请,要求对窑洞塌陷与电线杆脱落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关系及窑洞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2005年10月12日,三门峡豫西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造成窑洞沉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大量的地表水长时间向窑顶土壤渗透,导致拱顶土壤含水率过高,出现塑性变形。次要原因是由于该区域内的电线杆回填土在受水影响时具有更高的含水率,在电线杆重力(集中力)的作用下,加速了窑洞的坍塌。故认定南侧窑洞的损坏与电线杆的脱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北窑的裂缝是由于其上部土壤含水率的增高导致其窑腿出现不均匀变形,从而导致出现裂缝,其北窑洞的损坏与电线杆的脱落无因果关系。南窑已不具备使用条件,其修复从安全角度出发,应采取将窑顶土壤6CM段清除,用370MM厚砖砌窑腿和240MM砖砂旋拱,然后用土回填,整修窑面,就南窑的损害修复费用,委托三门峡城建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共计7789.52元。

    对于该鉴定结论,李律师认为,鉴定结论关于北窑洞的损坏与电线杆的脱落无因果关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南北窑是相邻的,北窑是由南窑上部土壤及北窑上部土壤及北窑的土坯拱在一起承载着。现南窑坍塌,必然改变北窑的窑拱上部土壤的拱结构尺寸,降低承载能力。另外,在电线杆脱落前,南北窑均完好无损,而在电线杆脱落后才出现裂缝,北窑同电线杆的脱落不可能没有关系。因此,造成北窑裂缝与南窑坍塌及电线杆脱落存在着因果关系。二被告对原告北窑的损失亦应当予以赔偿。

    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卫顶锁的南侧窑洞的损坏与电线杆的脱落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西贺家庄村委作为电线杆的所有权人,被告电业局作为电线杆的管理、维修部门,有必要对其所有和管理的电线杆的辅助设施进行维护,但二被告未尽到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致使原告遭受损失,二被告人应负赔偿责任。虽然鉴定认为北窑洞的损坏与电线杆的脱落无因果关系,但鉴于南、北窑是相邻,南窑的塌陷势必对北窑受损有一定的影响,故二原告人对北窑的损失亦应予以适当的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西贺家庄村民委员会、被告三门峡市电业局赔偿原告卫顶锁南窑损失7789.52元,补偿原告卫顶锁北窑损失3000元,共计10789.52,其中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西贺家庄村民委员会承担3236.7元,三门峡市电业局承担7552.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