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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阳律师代理的胡宏波诉三门峡市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一审胜诉  时间:2019-09-01 19:30:08

    2003年2月9日,胡宏波因病到三门峡市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胡遂在该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前检查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呈阴性;2月13日,胡宏波从三门峡市某医院出院后转往北大医院进行治疗,2月14日检查化验胡宏波的丙型肝炎病毒也是呈阴性,而后胡宏波在北大医院住院期间,共做了8次血液透析。3月6日,胡宏波从北大医院出院,并于3月10日至5月17日再次到三门峡市某医院门诊治疗,在此期间共做血液透析22次。5月18日,胡宏波去郑州市中心医院做肾移植手术时,经检查却发现丙型肝炎病毒呈阳性。

    据此,胡宏波认为北大医院和三门峡市某医院没有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在给其做血液透析过程中,感染丙型肝炎病毒,遂委托河南崤山蓝剑律师事务所李朝阳律师把二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二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9723.98元。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宏波因患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等病,在被告北大医院住院治疗时,经检查丙型肝炎病毒呈阴性,而北大医院给胡宏波做透析所用的透析器、穿刺针等器械均是该院中标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制品。同时,北大医院递交证据证实:在给胡宏波做的8次透析中使用的这些器械均是一次性使用,并在血液透析记录单上明确记录,针对使用过的透吸器、管路也作了回收记录。

    因此,法院认定:北大医院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治疗,不存在违规之处,其医疗行为和胡宏波患丙肝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而胡宏波从北大医院出院后,再次到三门峡市某医院门诊治疗时,没有做丙型肝炎病毒化验报告,做透析使用的透析器械系专人专用经消毒重复使用。对于胡宏波患的丙型肝炎,虽然三门峡市某医院认为不排除通过其他途径感染的可能,但其没有递交证据证实该主张;另外,在三门峡市某医院做透析过程中,没有做丙型肝炎化验检查,所使用的透析器又是经消毒后本人重复使用的,而三门峡市某医院却不能提供胡宏波22次做透析的详细登记及消毒的详细过程。这样,三门峡市某医院没有证据证实其做透析过程中没有过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看,患“丙肝”的主要途径是血液传播,而做透析存在血液被感染的极大可能性。由于,三门峡市某医院存在没有严格对透析器进行消毒,而致使胡宏波在透析过程中通过血液感染丙型肝炎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为:三门峡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和胡宏波患丙型肝炎有直接因果关系,三门峡市某医院应对胡宏波患丙肝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法院认为:胡宏波所提出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因为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实际损失情况,因此不予认定。但对于胡宏波提出的其他赔偿事项,法院经审理认为应予认定,并依法作出判决:三门峡市某医院赔偿胡宏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443.98元。

    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息诉服判。一审判决生效后,医院也及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