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2009年3月,赵生与杨妞登记结婚,双方感情一般。2013年9月,赵生因交通事故导致8级伤残,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了18万余元的残疾赔偿金。
2014年6月,杨妞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生离婚。杨妞认为,赵生获得的18万余元残疾赔偿金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但赵生不认可,认为是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后,肇事方对自己的补偿,而且以后还要靠这些钱生活,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杨妞无权分割。在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下、互不相让,那么,该赔偿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分析】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者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一种财产赔偿,归受害者这一特定对象所有,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残疾赔偿金专属性的特点,该款项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夫妻之间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赵生因交通事故致8级伤残,获得18万余元的残疾赔偿金,虽然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由于该残疾赔偿金系赵生因人身遭受的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款,具有人身性质,是专属于赵生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杨妞是无权分割的。
【提示与建议】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具有特有财产专属性、法定性的特点,这些财产一旦形成,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不会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无须对此类财产进行特别约定或者发表专门声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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