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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超超】疫情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时间:2020-02-24 11:00:47

疫情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图1)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中国人民心连心共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1月21日,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公告第一条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截至2020年2月10日24时,全国现有确诊新冠肺炎病例37626例,现有疑似病例21675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428438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8772人。

非常时期应当采取非常措施,在全民防疫关键时期,“没病”别乱动,“有病”更别乱动!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然而,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刻意隐瞒自己的行程、接触史甚至病症,在可能被感染甚至已经被感染的情况下仍拒不隔离,四处乱跑,聚会聚餐,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

福建晋江某男子明知自己是从武汉回来的,却对邻居撒谎说自己来自菲律宾,在发病前不但没有按照规定在家自我隔离,还参加了镇里举办的2次大型宴请,以及朋友的婚礼。据了解,本村除该男子外,先后有7人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4000多位与该男子同时参加宴会的群众已被公安机关要求居家隔离观察14天。事件曝光后,引起网友热议,网友称该男子为“晋江毒王”。无独有偶,全国多地公安机关频频通报患者因刻意隐瞒行程史、接触史及发病史甚至拒绝隔离、外出传播病原体而被立案调查的案例,目前已有近20起类似案例。

【重要提示】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故意隐瞒个人行程和情况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疫情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图2)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较为全面系统地对各种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进行了解释,为战胜NCP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文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出发,分析两者的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和区别。

一、何为危害公共安全?

这里的“安全”,是指生命、身体、财产安全,也即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物质性损害),不包括名誉损害、精神损害(非物质损害)。

这里的“公共”,是指公众(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险的危及面无法预料,具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即危及范围不确定,危及对象不确定或者不特定。

这里的“危害”,包括危险和实害。造成危险是犯罪的成立条件(有的犯罪要求造成具体危险才成立犯罪,是具体危险犯;有的犯罪只要求造成抽象危险就成立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导致实害结果是犯罪的既遂条件。

二、危险方法以及与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险方法”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某种行为,并且该行为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等质性”,也就是说这里的具体危险的程度应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具体危险具有相当性。

此外,危险方法必须与危及公共安全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导致出现危及公共安全。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极强,且尚未研制出疫苗,肆意传播达到甚至超过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程度,能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犯罪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及其表现形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目前全国各地基于防控疫情的需要,基本上都规定了“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在行为人明知存在可能性的情况下,仍然到处走动,参加活动,与他人接触,则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意志因素中至少存在“放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具有可行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四、刑罚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是可判死刑的。

在文章的最后,小编真心祈愿,我们能早日战胜疫情!小编也坚信,我们会战胜疫情!

十七年前,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战胜了“非典”。

今天,我们会更加自信!

朋友们,春天正来,花儿会开,愿河山无恙,人间皆安!

疫情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