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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过户登记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时间:2021-06-10 12: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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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A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无不动产权证,自该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之日起30内,A协助B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将该房屋过户至B名下。合同签订后,B全额付清房款。后,该房屋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但A拒绝过户。B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将该房屋过户至B名下。但A以B的过户登记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分析】

    过户登记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B已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已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其请求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主张,是为了使其对该房屋的物权状态得以圆满,其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依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四条规定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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