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借名买房的情况。为什么要借名买房呢?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原因:(1)规避法律、政策:1.规避房屋限购令政策;2.规避限贷令以及其他贷款障碍;3.简便手续、减少税费。(2)为享受单位团购购房优惠。(3)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
一、借名买房都有哪些风险呢?
1. 名义购房人因债务纠纷被起诉,因房产登记在其名下,房产被财产保全、被强制执行。
2.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的事实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3. 借名购买政策性房屋,因名义购房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者抵押。
二、在实践中,对于借名买房,各地法院的裁判规则大致如下:
1.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案件:谭万兴与雷广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261号
2.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时,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案件: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徐沛欣、曾塞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终211号
3.对于亲属之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可通过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观情况来认定。
案件:1.任某1、任某2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182号
4.“借名买房”情形下真正购买人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系真实购房人的,应当确认其系真正的房屋产权人。
案件:赵建章、赵媛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津民申1745号
5.不具有当地购房资格借名买房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姚江丽、姚生云、关月花与章乃文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申字第1879号
6.借名买房协议仅对协议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行为。
案件:罗利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粤行申984号
7.借名买房协议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案件:汤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申字第04334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判例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亦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维护事实上的真实。2.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地址: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迎宾大道东明珠大厦19楼1910
电话:0398—2188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