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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阳----程序帮了实体忙,一审败诉变胜诉  时间:2019-09-01 19:34:38

  一家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的大货车在广东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受害方财产损失,受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大货车司机和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我代理运输公司应诉。开庭时,大货车司机没有到庭,我以大货车是融资租赁经营,运输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为由答辩。开庭结束后,法院寄来了一份判决:运输公司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应视为挂靠关系,判令运输公司和司机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接到判决后,运输公司立即提出上诉,认为不能以是否具有融资租赁资质来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已经取消该规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不能以超出经营范围来认定合同效力。上诉状寄出后,审判长打电话说,开庭的程序出了点问题,当时是委托司机所在地人民法院送达的,由于当地法院找不到司机将传票退回了,这样缺席审理程序因为司机没有送达到而不合法,需要重新开庭审理。另外,还说了很多客套话。作为从事法律实务多年的法律工作者,虽然很不愿意,还是按照审判长的要求将判决书全部寄了回去,审判长收到判决书后将我的上诉状全部寄回来。大约又过了一个多月,法院再次通知开庭,司机仍然没有到庭,我还是原来的答辩。前不久,法院又寄来了判决书,认为,运输公司虽然没有融资租赁资质,但实际上司机同运输公司之间是融资租赁关系,租赁物在融资租赁期间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判决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第一次开庭时程序合法,运输公司就会败诉;正是由于一审程序的瑕疵,才给了运输公司更加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最终导致法官采纳了运输公司的意见。真可谓:程序帮了实体忙,一审败诉变胜诉!